青岛:丈夫红包主持人10多万元,丈夫能明确要求退还吗?
“小宝宝们,礼品刷起来”
“老铁们假如讨厌主持人,礼品走新一波哦”
“狂欢节、敞篷车666”
这些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里的话语
相信讨厌看互联网现场直播的小伙伴们
再熟悉不过
一些主持人靠红包赚来盆满钵满,而部分网友在主持人的喊声“老板”“美女”“上恩”中迷失了他们,不顾自身条件侵吞他们的腰包,从而导致围绕现场直播红包产生的各类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起案件中的Pleyben
就因其妻子长期红包女主持人
而陷入了无限苦恼之中
下面请跟随小贴士
一起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Pleyben自从发现妻子胖虎和美女主持人小敏存有“隐晦”交互,并且胖虎给小敏红包超过十万元后,脸上再也没出现过笑容。在心灰意冷之余,就想着如何将红包款要回来,但是小敏已经明确表示不会退还红包款,于是她只能将小敏作为被告、胖虎与某因特网作为第二人起诉至高等法院。
Pleyben认为
胖虎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情况下
处分了母女小秦
损害了其自身利益
请求高等法院确认胖虎的受赠犯罪行为合宪
并要求小敏退还有关红包款
针对Pleyben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我们需要分析三个法律条文问题
PART.1
胖虎在因特网储值红包犯罪行为的法律条文性质?
胖虎在因特网储值,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红包主持人的犯罪行为马尔松体育产业互联网消费犯罪行为范畴,与该互联网平台签订《使用者服务项目协定》、《使用者储值协定》等合约,并享受了精神自身利益,两方形成的是互联网服务项目合约法律条文关系,不属于受赠。同时因特网提供更多的服务项目具备即时履行职责的特征,即胖虎每天储值红包消费完成后,互联网平台提供更多的互联网服务项目文本已经履行职责完毕,胖虎的红包犯罪行为自然不具备固相。
PART.2
胖虎与小敏之间与否存有违反恶法俗的情况?
Pleyben提倡胖虎与小敏存有隐晦关系,并提供更多线上交互评论截屏,证明小敏为达到胖虎为其持续红包的目的,展开“隐晦”交互,违反了恶法俗原则。但从线上交互闲聊文本看,小敏和胖虎并未存有违反婚姻的不平等待遇,闲聊文本也无法反映小敏存有诱导胖虎展开红包的情况。另外,胖虎和小敏在出庭作证重审之前从未实体店见过面。因此,小敏和胖虎的线上交互不存有违反恶法俗的情况。
PART.3
胖虎以母女小秦展开储值红包,其犯罪行为与否合宪?
根据《民法》第1060条的明确规定,母女两方都有日常生活公事经销权。假如红包的金额少、周期短,则应认为是一方日常生活公事经销权的覆盖范围。本案中,胖虎系完全民事犯罪行为能力人,对储值红包犯罪行为具备充分的认可度,其红包犯罪行为是一种消费犯罪行为,呈现小额、高频、全面性、持续性的特征。每天储值、红包的犯罪行为均具备独立性,无法累计评价,所以其犯罪行为未超过日常生活公事经销权的覆盖范围,也属于使用者履行职责与互联网平台间的服务项目合约的文本。
至于Pleyben提倡胖虎储值红包侵犯了母女小秦所有权,仅在母女内部产生侵权责任,对外无法对抗善意第二人,所以不影响互联网服务项目合约的效力。
综上所述
高等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敏在某因特网注册成为主持人,通过在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内向公众展开表演赢得人气,从粉丝(使用者)处赢得礼品红包,并以此获取收益,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故依法驳回Pleyben的诉请。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红包都无法要回。
01
无民事犯罪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红包犯罪行为马尔松合宪,应当予以退还;
02
限制民事犯罪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红包犯罪行为,需审查与否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对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可以请求退还;
03
完全民事犯罪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红包犯罪行为,如违反恶法俗,配偶一方可要求退还。当然,假如脱离了现场直播互联网平台,私下赠送的金钱、礼品,则可能被认定为受赠,处理方式另当别论。
另外
除了红包人的年龄、犯罪行为能力
与否违反恶法俗
红包的金额、与否附条件、
与否存有重大误解等
也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怎么样?
你学会了吗
来源:天津高法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