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短信就能挣钱?王承恩利用“智能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大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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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短信就能挣钱?王承恩利用“智能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大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图1)

  近日,天津市延庆区人民高等法院审结一起王承恩借助“智能手机口”销售业务协助电信公司网络诈欺大分子实行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被告李某时、冯某时等七人犯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活动罪被判刑刑罚,其中主犯李某时主刑最高被判刑徒刑一年六个月,向七人追回违规税金总计港币10万多元,累计判刑罚款总计港币9.4万元,有关供犯罪行为所用的物品,司法机关予以充公。这也是该院判刑的首例犯罪团伙犯案的“智能手机口”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活动罪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回顾

  2023年6月2日至6月10日间,被告李某时、冯某时间接或是透过别人,先后组织被告温某时、马某时、徐某时、刘某、王某时等人,在若非别人借助网络实行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在天津市Raipur透过驾车工程车架设GOIP电子设备进行终端犯案,为下游电信公司网络诈欺犯罪行为提供更多通信数据传输协助,关联下游被电信公司网络诈欺钱款总计港币90余万元,违规税金总计港币10万多元。

发短信就能挣钱?王承恩利用“智能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大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图2)

  高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时、冯某时组织温某时、马某时等人,借助收购的智能手机卡及购买的智能手机和音频对录线制作简易组网GOIP电子设备(虚拟拨号电子设备),驾车工程车终端犯案,为电信公司网络诈欺犯罪团伙提供更多通信数据接收机支持,共同违规买进总计港币10万多元,符合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活动罪“违反者”的情形。最终,高等法院根据七名被告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司法机关作出上述裁决。宣判后,被告李某时等七人均表示不上诉。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解读

  什么是“智能手机口”销售业务?“智能手机口”销售业务,也就是借助智能手机对智能手机的方式提供更多通信数据传输协助行为。“智能手机口”销售业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铺设GOIP、VOIP等电子设备,将异常的电信公司网络诈欺电话号码转化为国内常见的通信号码;另一种是行为人提供更多三部智能手机,第一部智能手机透过有关网络软件接通电信公司诈欺大分子,另第一部智能手机拨打受害人电话,透过音频线、充电器或与此同时打开扬声器,进行语言收发中转,协助电信公司诈欺大分子实现间接与受害人收发。

发短信就能挣钱?王承恩利用“智能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大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图3)
发短信就能挣钱?王承恩利用“智能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大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图4)

  “智能手机口”销售业务属于哪种犯罪行为形式?《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三明确规定,若非别人借助计算机软件实行犯罪行为,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更多网络接入、服务器代销、网络储存、通信数据传输等相关服务,或是提供更多电视广告推展、缴付清算等协助,违反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是徒刑,第一百七十条或是单行政处罚款。其中,通信数据传输是指用户之间数据传输信息的通路。也即,为犯罪行为大分子提供更多计算机软件,实现数据传递以及远程连接,铺设GOIP、VOIP等电子设备提供更多语音收发协助就属于通信数据接收机支持的类型之一。

发短信就能挣钱?王承恩利用“智能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公司互联网诈欺大分子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图5)

  当前,电信公司网络诈欺大分子借助有关网站、社交软件发布大量“足不出户 MD224CH”“三部智能手机一根线 轻轻松松把钱赚”等极具越轨的全职电视广告,鼓动别人为其犯罪行为活动提供更多协助,广大群众切勿信以为真!切忌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如若沦为电信公司诈欺大分子的“帮凶”,不仅将会面临牢狱之灾,还会被判刑缴纳罚款,与此同时有关违规买进也要被追回充公,可谓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三【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活动罪】 若非别人借助计算机软件实行犯罪行为,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更多网络接入、服务器代销、网络储存、通信数据传输等相关服务,或是提供更多电视广告推展、缴付清算等协助,违反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是徒刑,第一百七十条或是单行政处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刑罚款,并对其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依第一款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与此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行为的,依行政处罚较重的明确规定定罪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电信公司网络诈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制造、买卖、提供更多或是使用下列电子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电子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网络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公司网络等功能的电子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更多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行电信公司网络诈欺等违规犯罪行为的电子设备、软件。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别人实行电信公司网络诈欺活动提供更多下列支持或是协助:

  (一)出售、提供更多个人信息;

  (二)协助别人透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公司网络诈欺活动提供更多支持或是协助的行为。

  《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违规借助计算机软件、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活动等刑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 为别人实行犯罪行为提供更多相关服务或是协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若非别人借助计算机软件实行犯罪行为,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行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是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更多专门用于违规犯罪行为的程序、工具或是其他相关服务、协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是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是规避调查的;

  (六)为别人逃避监管或是规避调查提供更多相关服务、协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若非的情形。

  第十二条 若非别人借助计算机软件实行犯罪行为,为其犯罪行为提供更多协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三第一款明确规定的“违反者”: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更多协助的;

  (二)缴付清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电视广告等方式提供更多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规税金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违规借助计算机软件、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行政处罚,又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活动的;

  (六)被协助对象实行的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者的情形。

  实行前款明确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协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行为的程度,但有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明确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协助计算机软件犯罪行为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供稿:延庆高等法院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王宇阳 汪希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