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帮邻居们转手黄瓜赚了14元,却被罚金10万?!高等法院判决:不用交纳!

  东郊闽侯的王某,即使帮邻居们随手卖了自助餐到菜消费市场,赚了14元钱,但居然这些菜居然粘毛镉,因此要被罚金5多万元。即使暂时没交纳罚金,被追加罚金5多万元,甚至被告到高等法院,要求禁制。

  帮邻居们卖个菜,居然要遭遇10多万元的罚金!在那个看似不可思议的案件里,王某为什么会帮邻居们销售粘毛镉的水果?为什么罚金的数额比买进高出这么多?高等法院又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帮邻居们卖水果

  粘毛镉遭遇高额罚金

  厦门市闽侯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林孔亮:当时行政管理强制性行政管理处罚的由涅恩书下面,有两个字引起了我非常大的注意,一是买进14元,一是行政管理罚金共计10多万元,这是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

居民帮邻居们转手黄瓜赚了14元,却被罚金10万?!高等法院判决:不用交纳!(图1)

  14元和10多万元的巨大差距,让检察官感到有些奇怪,其中有什么隐情?事情的经过究竟是什么样呢?原来,事发那天,王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到镇内的批发消费市场打工,在路过邻居们王阿姨家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刚成熟的黄瓜。王阿姨对王某说,要不要带上一点黄瓜到批发消费市场。

  原告 王某:那么多(黄瓜)在我们本村的农贸消费市场上是卖不了的,我就把她的黄瓜给拿到(镇内)消费市场下面去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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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王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阿姨的70斤黄瓜,然后来到一间水果批发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将黄瓜都买下了水果批发行,也就是说卖了136.5元,转手赚了14元。当天,百里之外的一间便民大型超市从该水果批发行采买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王某买下商行的黄瓜。第二天,该大型超市所在地的消费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管理执法中,抽检了该批黄瓜,经送检,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肉类安全国家标准肉类中农药最大残余限量版》要求,该批次黄瓜检验结论不合格。

  厦门市闽侯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林孔亮: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就启动相应的调查和举证流程,主要根据肉类管理法第二百二百九十三、第二百二十八条相关明确规定,对原告王某做出罚金5多万元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肉类管理法》第二百二百九十三明确规定,违反本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内人民政府肉类安全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充公违规税金和违规制造经营方式的肉类、肉类添加剂,并可以充公用于违规制造经营方式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规制造经营方式的肉类、肉类添加剂交易额数额严重不足一多万元的,第一百七十条五多万元以内十多万元下列罚金;交易额数额一多万元以内的,第一百七十条交易额数额十倍以内十倍下列罚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条明确规定所列举的违规情况第一款就是,制造经营方式传染性微生物,农药残余、兽药残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含量超过肉类安全标准限量版的肉类、肉类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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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这条明确规定,该地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认为,王某交易额数额严重不足一多万元,处与五多万元以内十多万元下列罚金,再根据王某的具体情节,可以从轻行政管理处罚,于是,对王某做出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责令王某改正并对其给予警告,充公违规税金14元,处以罚金5多万元。

  本想着顺便赚点小钱,却居然要交纳大额罚金,这让王某很难接受。

  原告 王某:当时收到那个行政管理处罚的时候,我就觉得那个行政管理处罚太大了。35公斤的黄瓜也才100多分钱,我税金的利润才14分钱,我觉得这行政管理处罚太严重了。

  一筹莫展的王某没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管理复议,也没提出诉讼诉讼。即使张先生逾期不交纳罚金,该地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下定决心对他加处5多万元罚金,也就是一共要罚金10多万元。

  未按时交纳罚金

  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提出申请禁制

  原本5多万元的罚金王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多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该地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向闽侯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禁制。

  厦门市闽侯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做出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下定决心以后,王某也没提出诉讼复议,也没提出诉讼行政管理诉讼。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就提出申请高等法院进行HK500、行政管理强制性审查。

  王某告诉检察官,自己之所以没提出行政管理复议,是即使不了解法律条文,不懂得这样的法律条文流程,对于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的罚金,对他来讲也确实有些难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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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闽侯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林孔亮:王某总觉得他顺带70斤的菜拿去卖一下,就被罚了10万分钱。他说他也知道有错,但是罚金太高了,他实在是无力承担。

  检察官介绍,消费市场监管局认为,对于王某的行政管理处罚虽然数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并不存在过错。

  厦门市闽侯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管理国家机关认为,根据肉类管理法明确规定,涉案数额在1多万元下列的就可以处5万以内的罚金,所以已经按最低的起(罚)点进行罚金,也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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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完双方的说法,看似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才更合理呢?

  经过高等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条文依据,高等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王某销售的这批黄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消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肉类管理法的相关明确规定,违规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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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闽侯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林孔亮:肉类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管理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高等法院认为,先从违规买进方面来看,王某的违规买进很小。

  同时,高等法院根据行政管理国家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王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黄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粘毛镉的黄瓜。

  厦门市闽侯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黄瓜去消费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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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高等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王某是首次销售黄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规,他的行为客观有别于专门的消费市场经营方式主体的行为。

  厦门市闽侯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林孔亮:那天他路过邻居们的菜地,他就带了一堆菜去批发消费市场,他并不是职业菜贩,等于首次违规。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初次违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

  厦门市闽侯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林孔亮:(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仅仅做出从轻行政管理处罚的下定决心,跟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违反了行政管理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所以高等法院经过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那个不准予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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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高等法院做出判决,王某的违规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违规主体、主观恶性、货款数额等相匹配,因此对提出申请执行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请求禁制”的提出申请,高等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王某的罚金可以不用交纳了。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不服判决,提出复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判决驳回复议提出申请,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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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认为,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行政管理案件,但从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了诸多问题,由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才是更重要的价值所在,王某即使此事也受到了教育,这应该比他交纳大额罚金,更有意义。

  厦门市闽侯人民检察院副院长 林孔亮:所做出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首先得让原告信服,这样才能够让原告觉得罚当其罪,应该接受那个惩罚,想办法去改正,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那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原告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专家解读:如何看待“小过重罚”

  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也被人们称为“小过重罚”。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的问题?这类案件为什么会这么受公众关注?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如何解决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从表面上看,那个案子从消费市场监管局的角度来说似乎是无可指摘的,的确是有这样的违规事实,在适用法律条文的时候,选择适用的是肉类管理法第二百二百九十三的明确规定,而且还是最低限度的5万分钱行政管理处罚。但为什么和大众之间的朴素法感存在严重的背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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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赵宏教授认为,首先是执法国家机关法律条文适用不全面,适用了肉类管理法的明确规定,而没充分考虑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我们要知道,在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的领域,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处罚的过程当中,其实适用的行政管理处罚规范,不仅仅是具体领域当中的行政管理处罚规范,可能还会涉及作为行政管理处罚的一般法,或者作为行政管理处罚总则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法。

  据赵宏教授介绍,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法作为一般法,有着很多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原则性的明确规定,对于具体领域的行政管理执法来说,不仅要考虑具体领域的特别法,也要考虑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法的原则性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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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它明确明确规定,第一,首违可以不罚,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是首次违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可以不行政管理处罚他。(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法)首次违规不行政管理处罚,其实是体现了行政管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原因就在于行政管理法律条文规范实际上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很多时候原告其实是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规的,如果他在没认识的情况下,去行政管理处罚他,其实违反了责任主义。

  赵宏教授也补充说,这里的首违不罚当然也是有限定条件的,就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另外,赵宏教授认为肉类管理法很难明确规定到每一个具体的情况,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涵义,而不能机械执法。否则,高额的行政管理处罚数额,还有可能进一步衍生出“趋利性执法”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所谓趋利性执法就是在肉类安全领域,其实很容易找到违规案子,行政管理处罚数额都是很高的,比如卖豆腐脑的时候超出了经营方式范围,一下行政管理处罚的幅度很高;拍黄瓜就罚5000元……此类的案子,绝对不只是执法阶段的问题,其实反映了整个立法背后,我们在立法选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缺漏的问题。

  不过,赵宏教授也解释,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实际中如何准确适用多部法律条文,也确实有着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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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执法人员)遭遇大量此类的案件,如果要求他在个案当中再去甄别说原告有没过错,是不是第一次违规,会影响执法的效率,很多的执法人员不愿意做这样的查证工作。

  赵宏教授介绍,类似这样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即使想适用不予行政管理处罚这样的明确规定,也存在着另一个角度的压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很多执法人员的压力在于,这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应该要罚的案子,虽然具有可以不罚的情节,但如果执法人员真的不罚,回过头来在很多地方,执法人员又会受到追责,会被认为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那个案子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是应该罚的,为什么不罚?执法人员也会遭遇这样的压力。

  这些存在的问题,也正是需要解决的方向。如何解决小过重罚那个问题,据赵宏教授介绍,首先就是立法上,要更加精细,对不同情况多加区分,给一线执法人员更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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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2023年11月,广州发布全国首个民营企业首次违规合规免责清单,出台《民营企业首次违规合规免责清单(第一批)》,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消费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可以不予行政管理处罚的轻微情节做出列举。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条明确明确规定,公安国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行政管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对初次违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处罚,采取劝诫、引导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罚原告并不是行政管理执法的目的,教育原告、责令他改正,是行政管理执法的目的。

  然后,从执法层面上,赵宏教授认为,执法人员应该有体系化适用法律条文这根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不能说在执法的时候,只适用于那个领域当中的专门法,但是没看到一般法,也没看到一般法当中所明确规定的原告可能会出现责任豁免的情节,这样的话其实会导致执法僵化问题出现,就是完全不去考虑原告有没主观过错,完全不去考虑那个行政管理处罚是不是过罚相当,是不是已经超出一般人认知程度的过罚相当,也不去考虑原告之前对于自己的违规行为到底有没认识。

居民帮邻居们转手黄瓜赚了14元,却被罚金10万?!高等法院判决:不用交纳!(图14)

  随手转卖黄瓜赚了14元,却被罚金10多万元,司法国家机关最终不予执行的判决,让这起“小过重罚”的案件得以及时纠正。而这起事件带给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公众的思考并未结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当一个案子的行政管理处罚,和大众的一般想法、感受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裂痕,百分之百就是小过重罚,不需要在法律条文上再精确论证,所以我们经常说法律条文就是人之常情。就卖了14分钱,最后罚了5万,到期没办法交纳罚金,又加行政管理处罚金5万分钱,这绝对超出了所有人对于应该受到的行政管理处罚和行为违规性程度相当的一个比例了。我觉得这不需要大家学完法律条文知识,才知道这超过了法律条文行政管理处罚的什么幅度,它其实就是大众朴素法感的体现。

  来源:央视新闻